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刘某甲之母。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刘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明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明某,该院院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生,该医院职工。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滑县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刘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赵广利,被上诉人滑县半坡店中心卫生院、滑县骨科医院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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