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x。
被告洪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华X诉被告洪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29日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经济拮据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春节期间再次发生矛盾后各自分开生活至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洪X辩称:同意调解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月29日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华X与被告X军离婚;
二、原告华X给付被告洪X现金5000元(此款已给付)。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琳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且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代莲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