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人,xx文化,户籍在xx县X村,现住xx省xx县X村。
委托代理人谭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县X村。
原告杨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次年10月2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段X龙,2004年4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被告好赌,经常彻夜不回,对原告及子女极不负责任,双方分居长达4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段X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段XX口头辩称,答辩人没有赌博习惯,原告自2005年离家后小孩一直是由答辩人带养在身边,原告未能尽到妻子和母亲应尽的责任,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婚生子段X龙要随其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次年10月20日原告杨X生育一子,取名段X龙。2004年4月3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但未举行婚礼。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双方则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9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婚生子段X龙一直由被告段XX负责照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段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段X龙随被告段XX生活,由原告杨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给被告段XX至婚生子段X龙成年时止;抚养费共计34500元,在领取本调解书时由原告杨X一次性支付10000元,余款由原告杨X自2012年12月31日开始支付,每年支付3600元,直至付清;
三、原告杨X对婚生子段X龙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及其家人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段X龙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杨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