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9月15日应聘至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商业调拨部业务员。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经手向河南隆发药业有限公司发出脉络宁注射液6000支,价值50700元,后使用庚庆民的身份证某此单货物取走后销售,货款至今未交回公司。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经手向哈药集团世一堂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泻立停2400盒、脉络宁注射液6000支,共计价55260元。截止2011年11月30日,张某共交回货款30000元。前述货款中的75960元被被告人张某用于个人买房及消费。
另查明,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人张某2010年12月份工资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某康某、郭某、季某、邢XX的证某、被告人户籍证某、到案经过、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复印件、证某、工资结算清单、劳动合同、张某经手业务汇款及欠款情况明细表、物流配送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