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曾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正月初六结婚,同年12月24日生育女孩樊某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愘分居生活两年多,现诉请离婚。
被告樊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农历正月初六结婚,未办理结婚证,同年12月24日生育女孩樊某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长期不和,从2010年起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代在现住址修建有一间二层砖混结构住房一幢,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樊某离婚;
二、财产处理:原、被告共同修建的一间二层住房归被告樊某所有,原、被告所在村组的自留地0.5亩,归原告曾某生产和经营;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