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丙。
被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西安云程物流货运部。
负责人王某丁。系该货运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丙诉肖某、西安云程物流货运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在(2011)周某字第X号案件中履行完毕。但对执行费5195元肖某拒不履行。后王某丙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肖某将其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