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X区。
负责人王x,该社主任。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x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