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董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某丙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丁支付赡养费960元(2012年全某度赡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董某丁已交纳案件款9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全某度赡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