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200。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400。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