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鞍山市明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鞍山市明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