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甲,男,53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乙,女,23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22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丁,男,5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淼、李某某,太康县司法局独塘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焦某甲、焦某乙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丙、赵某丁自愿让焦某甲、焦某乙返还彩礼钱5000元,超出原判返还彩礼款的部分自愿放弃。焦某甲、焦某乙同意(当庭履行完毕)。
二、其他双方互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某丙、赵某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某甲、焦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涛
审判员武国旗
代理审判员王洪彦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侯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