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7月8出生日,汉族,益阳市人。
被执行人陶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陶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本案被执行人陶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益赫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陶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吴连保
审判员文武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