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茶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2012年1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茶陵县X村其家中驶往茶陵县城紫荆花大酒店。陈XX驾车沿茶陵县X镇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老地税局前路段时,遇谭某某驾驶湘x号越野车在前方停车等候信号灯放行,陈XX驾驶摩托车与湘x号越野车后保险杠相撞,造成陈XX倒地头部受伤被送往茶陵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陈XX提取血清进行酒精含量检查鉴定结果为222.40mg/100ml。
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XX醉酒驾驶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某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某责任。2012年2月8日,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谭某某按无责任赔偿原则,一次性赔偿陈x元的损失,其余损失双方当事人各负其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XX开庭审理前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司法毒物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花明兰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