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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嫁妆有高、矮组合柜各一套,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及小件物品。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补偿我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告陈某某的嫁妆有高、矮组合柜各一套,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摩托车一辆及小件物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嫁妆,该财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三、原告陈某某自愿补偿被告李某某8000元,该款项由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前向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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