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丙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剩余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丙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君
执行员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