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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丙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剩余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丙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君

执行员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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