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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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x犯强迫交易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X组。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4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x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基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人民陪审员石柏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间,临澧县X镇居民王华军(已判刑)在临澧片区负责代理销售湖南重庆国人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人纯生啤”,并将所销售生啤取名“王五扎啤”,强迫本县各夜市摊主购买、销售“王五扎啤”。被告人辛x受王华军安排,负责在本县X镇夜市摊点定点销售该酒。2008年6月某日晚,辛x在夜市摊点巡视时,发现本县X镇X路“幺姐夜市”在销售“金龙泉”扎啤时,当即将该扎啤砸毁在地,并威胁老板颜美华只能销售“王五扎啤”,不得再销售其他品牌扎啤,否则对其不客气。在辛x等人的帮助下,本县夜市扎啤销售被王华军牢牢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

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辛x犯罪的被害人陈某,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被告人辛x的常口信息表及被告人辛x的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辛x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辛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临澧县X镇居民王华军(已判刑)取得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国人纯生啤酒”在临澧县的经销权后,在该啤酒桶上贴上“桶装鲜啤王五专卖”彩色标志,并写上“临王五”字样,人称“王五扎啤”。2006年至2008年间,王华军强迫临澧县X镇各夜市摊主购买、销售“王五扎啤”。被告人辛x原销售“金龙泉”扎啤,2007年上半年,王华军要辛x销售“王五扎啤”,辛x应允,且王华军安排辛x负责朝阳广场各夜市摊点的扎啤销售,进场之前,王华军带着辛x到朝阳广场各夜市摊,与各夜市摊老板见面,交代夜市摊老板以后朝阳广场的“王五扎啤”销售由辛x负责。2008年,王华军将朝阳广场和伟星沿河街夜市点的扎啤销售均交给辛x负责。2008年6月某日晚,辛x发现安福镇X路“幺姐夜市”在销售“金龙泉”扎啤时,即将一扎“金龙泉”扎啤砸毁在地,并威胁老板颜美华只能销售“王五扎啤”,不得再销售其他品牌扎啤。在辛x等人的协助下,临澧县X镇夜市扎啤销售被王华军牢牢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颜美华的陈某证明,2005年临澧县X镇夜市摊上有“金龙泉”、国人小桶扎啤等啤酒,客人需要什么酒,就销什么酒,到了2006年后就只有王五大桶扎啤,并且得到王华军等人的通知,说以后只能销“王五扎啤”了,其他的扎啤都不能销。还证明王华军销“王五扎啤”后,每次有新夜市开张,他都会带一帮人到夜市来吃饭喝酒,并向老板交代以后要销“王五扎啤”,搞得像示威一样。还证实2008年的一天,客人坚持要喝小桶扎啤,于是其就要“老段”(段纯权)送来几桶“金龙泉”扎啤,正好被送酒的辛x看到,辛x拿起一扎酒朝地上一砸,并威胁“五哥讲了夜市上卖扎啤就只能卖‘王五扎啤’,如果再卖其他扎啤,不怪我跟老板讲了对你不客气。”当时颜美华没有吭声,因为知道辛x的老板是王华军,怕和辛x纠缠的话,到时候事情闹大了吃亏的是自己,他们可以随便找个茬搞她。随后“老段”再也不敢送酒了,怕被王华军等人殴打;

2、共同作案人王华军供述,我是澧县重庆啤酒厂扎啤销售的临澧县总代理,开始扎啤销售不是很好,后来我经常带我的朋友到每个夜市上吃饭,和别人商量销售我的“王五扎啤”,比如每一个新开张的夜市以及没有销售我的“王五扎啤”的夜市,我都带朋友到他那里去吃饭,要他们销售我的“王五扎啤”。2006年刚开始销国人大桶扎啤时,为了将酒推销出去,要让夜市摊老板知道这种扎啤现在是谁在经销,所以我和妻子就经常带一帮人到各夜市摊去吃饭捧场,李圆、周某戊、陈某己、汪某等人都和我一起去过,如果朝阳广场和伟星有新夜市摊开张的话,那一定是要捧个场的。我们到各夜市摊去吃饭捧场主要还是为了推销扎啤,一般都会交代夜市老板以后要多销我们的扎啤。我下面负责销售的分代理是辛x和段纯权;

3、共同作案人陈某己供述,辛x负责朝阳广场“王五扎啤”的销售,“段伢”负责滨河路“王五扎啤”的销售。王华军在搞扎啤生意时,我帮他带人到临澧县城的夜市摊点巡查,并警告夜市老板只准销王华军所销的扎啤。那段时间只要晚上没事,王华军就让我开车和他到夜市上去转转,并向夜市摊老板交代几句,告诉他们大桶扎啤是王华军经销的,另外王华军也常带他到夜市去宵夜,并要夜市老板多销大桶“王五扎啤”,除了这些外,只要县城朝阳广场和伟星沿河街有新的夜市开张,王华军都会带一些人去吃饭,名义上是吃饭,实际上是交代老板以后只能销“王五扎啤”;2007年在巡查夜市时遇到到过几次销别的扎啤的情况,在伟星夜市遇到过两次,是在“廖氏”夜市和“水上夜市”,在兴隆街的“战友”夜市遇到过一次。当时发现后不但威胁老板和送酒的人,还砸过酒;

4、共同作案人李圆供述,2006年8月份左右,王华军将国人大桶扎啤的总经销接过来后,便开始在县城各夜市摊销售。2006年主要是要将酒推销出去,要让夜市摊主知道这种国人大桶扎啤现在是王华军经销的,那段时间只要晚上没事,王华军就让我开车和他到夜市上去转转,告诉夜市摊主大桶扎啤是王华军经销的,有时候王华军有客时也常带到夜市去宵夜,并交代夜市老板多销大桶“王五扎啤”。除了这些外,只要县城朝阳广场和伟星沿河街有新的夜市开张,王华军都会带一些人去吃饭,名义上是吃饭,实际上是交代老板以后只能销“王五扎啤”。2007年5月份“王五扎啤”上市后,王华军就交代我晚上有空就带几个人到夜市上查看一下情况,看是不是都是销的“王五扎啤”,如果发现有其它牌子的扎啤在夜市上销就砸了。在巡查夜市时遇到到过几次销售其他扎啤的,当时不但威胁老板和送酒的人,还砸了几回酒;

5、共同作案人周某戊供述,2007年5月份左右,“王五扎啤”才上市时,“五叔”(王华军)就讲过要将扎啤市场彻底垄断死,不准其它扎啤在夜市上销售,这话李园也给我们讲过,后来“五叔”还带我们一帮人到朝阳广场和伟星夜市巡视过几次,差不多每次都是开的“五叔”的凌志车,是和李圆、汪某、陈某几个人去的,还有一些人我记不大清楚了,另外陈某还带张立一帮人也去巡视过。2007年在巡查夜市时遇到过几次有人销别的扎啤,当时发现后不但威胁老板和送酒的人,还砸了几回酒。我想得起来的就是在伟星夜市遇到过两次,是在伟星的“廖氏夜市”和“水上夜市”,在兴隆街的“战友”夜市遇到过一次;

6、共同作案人张立供述,王华军在销售“王五扎啤”的时候,王华军带领我、陈某、黄娟、黄欢、周某戊、李圆等“弟伢”在临澧县X路夜市摊威胁摊主只准销售王华军所代理的“王五扎啤”,而不准销售其他扎啤。因为王华军想垄断县城的扎啤市场,于是就只准那些夜市摊主销他的“王五扎啤”,而不准销其他牌子的扎啤,碰到那些不听话的夜市摊主,我们就威胁说要砸他们的夜市摊,让他们的生意做不下去;

7、被告人辛x供述,我在销“王五扎啤”前,销“金龙泉”扎啤,后来王华军做了国人大桶扎啤的代理,我的“金龙泉”扎啤生意差了很多,给夜市摊送酒时,夜市摊老板都不要我的酒,另外一些客人也不再点“金龙泉”扎啤,慢慢的“金龙泉”就退出了夜市市场。当王华军找我给他销“王五扎啤”时,我便答应了。王华军安排我专门在朝阳广场这块地方负责给各夜市摊点销扎啤,在进场之前他还带我到广场与各夜市摊老板见了面,并当着各夜市老板的面交代,以后朝阳广场销“王五扎啤”的事就由我负责了。2007年我只负责朝阳广场的夜市,平均每晚销14桶左右,2008年我负责整个县城销售,平均每晚销售30多桶,生意之所以这么好,主要是整个扎啤市场维护的好,没有其他品牌的扎啤进来竞争。王华军让我给他销扎啤后,送酒、市场维护都不需要我管,他都安排人负责了的。其实也没有什么好维护的,在搞之前王华军都作了交代,那些夜市老板都知道扎啤是他搞的,老板们也不会去自找麻烦去销别的扎啤。平时隔三差五王华军会带着小李儿、陈某及一些小“弟伢”到广场逛一逛。有时候他们到夜市吃东西,顺便问问夜市老板扎啤生意怎么样,要他们多照顾生意等等,说穿了就是提醒那些老板要卖他的酒。有时候他们就只是来看看,并交代我多留意广场上的情况,如果有其他牌子的扎啤在夜市上销售就向他反映。平时朝阳广场有新夜市开张,我都会给老板交代,说是“五哥”吩咐了以后夜市上卖扎啤只能卖“王五扎啤”,那些老板也不会反对。我刚开始进朝阳广场销酒时,广场有一家合口烧烤吧还销售国人小罐扎啤,我把这一情况给王华军反映后,王华军告诉老板不准卖这种扎啤,果然这家夜市就没有再卖了。事后王华军还交代我如果还有谁往夜市上送国人小桶扎啤就给他讲。2008年,王华军将朝阳广场和伟星沿河街两个夜市摊点都交给我负责,6月份开始销售扎啤不久,就听帮我倒酒的伙计说“幺姐夜市”销有“金龙泉”扎啤,于是我便跑到“幺姐夜市”,告诉“幺姐夜市”的老板,说“五哥”交代了不能销售别的扎啤,如果让“五哥”知道了不好。老板答应的很好,说是客人留的几罐一会就处理掉,我听后也没有多为难她。第二天晚上我再去“幺姐夜市”看,发现“幺姐夜市”还卖有“金龙泉”扎啤,便问老板是什么意思,老板又说是客人留下来的,还没有来得及处理,我一听很恼火,提起一罐扎啤朝地上一丢,并说道“五哥交代了不能卖别的扎啤,如果再卖的话就不客气了。”搞完后我就走了;

8、被告人辛x的常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辛x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x帮助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销售指定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强迫交易犯罪中,被告人辛x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辛x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基银

审判员黄明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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