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组X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1月4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组X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3日经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1月4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对二被告人分别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但二被告人分别在外地务工,地址不详,在经本院多次电话传讯参加诉讼时,均不接听电话,视同案件起诉到本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邓莲香
审判员黄明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