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x与被告冉xx离婚;
二、婚生女冉梓璇(现年9岁)随被告冉xx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婚生女冉娟(已成年)成家时所需费用由原告何xx负责;
三、下列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何xx所有:湘x号别克牌轿车1辆、临澧县X组房屋地基1块、石门县中美矽砂矿集资款380000元、浦发银行200000元的承兑汇票、对朱某平享有的100000元的债权,另外被告于2012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现金100000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冉xx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冉xx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财产分割费4000元,由被告冉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