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利
人民陪审员苏宏泰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