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胜阳洲村X组。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莲花塘村X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4日婚生女孩江某琪。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江某琪由原告江某抚养成年,原告江某自愿承担婚生女孩江某琪的抚养费,被告郭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江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江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