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江苏省靖江市久联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X镇柏木派出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国清,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周某翔,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靖江市久联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全某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原告祁阳金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凯升
审判员邓晓青
人民陪审员曾红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