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X路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X-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