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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70519元、诉讼费11280.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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