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甲,男,2011年4月16日去世。
委托代理人李超湘,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袁某甲与被上诉人袁某乙、汤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袁某甲去世,本院已告知上诉人袁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在2011年6月3日提交袁某甲的继承人继续主张权利的申请,如超期视为无继承人主张权利。自告知之日至今,仍没有袁某甲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