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1966年出生,住(略)。
被告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谭碧涛
审判员丁孟礼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