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胡某于2011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郭某欠款146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2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支付欠款14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1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履行了14000元,申请人也将案件款14000元全某领走,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