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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2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7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履行了全某义务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人也将案件款全某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丁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某丁尧

二O一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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