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石油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鞍山凯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齐琳琳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