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春红,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某艳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于1988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军。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1999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提出与被告蒋某离婚,被告蒋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