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丁,男,1976年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略)埠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0019.83元、伙食补助费1140元、鉴定费5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0861元、残疾赔偿金1124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80265元,被告陈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9400元,以上二项,由被告陈某丁赔偿原告李某49000元,被告陈某丁已先行支付41000元,余款8000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丁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丁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