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62年3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支公司,住所地(略)X镇丁玲广场。
负责人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了原告叶某与被告胡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支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前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共计78000元(汇款至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略));
二、原告叶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