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2)郴北督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丁。
被申请人XX学某。
申请人陈某丁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XX学某因筹办驾校缺少资金向申请人陈某丁借款人民币(略)元,至今未予归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略)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XX学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某丁借款本金(略)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7180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丁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