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西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某(薛某意),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X乡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某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丁某雪,2005年8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自愿离婚;
二、非婚生女丁某雪由原告丁某某抚养,被告薛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至丁某雪独立生活时止;
三、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某巧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