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海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益阳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马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某,人民陪审员徐卫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姚海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敬、孙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97年7月至2011年8月,原告李某一直任职于被告保安公司处,被告保安公司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替原告李某交纳社会保险,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益阳市劳动争议仲某委员会会益劳仲某字[2011]第X号仲某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安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119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104元。
被告保安公司辩称,被告保安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李某加班工资,原告李某系自动离职,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益阳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12000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包括劳动仲某申请主张的一切权利。
三、原告李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的所涉法定劳动争议问题即告终结。原告李某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包括诉讼、仲某、劳动监察、申请强制执行等)向被告益阳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三、双方就本劳动争议再互不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司马慧
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徐卫佳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邹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