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1日和2012年2月29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福建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元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自仙游榜头镇往鲤城方向行驶,18时30分,行经231县道63KM+650M路段,与罗学军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月26日,经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05mg/100ml。肇事后,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于次日谎称肇事车辆系其内弟同案人陈某胜(相对不诉)驾驶,并指使同案人陈某胜谎称闽x号二轮摩托车肇事时系其驾驶;同月27日,同案人陈某胜向(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供述肇事车辆在肇事时系其驾驶。同年9月20日和9月21日,被告人王某和同案人陈某胜先后向公安机关坦白供认肇事车辆在肇事时系被告人王某驾驶。同年10月12日,(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学军、被告人王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