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干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楼X—2—80。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西区X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楼X—2—80。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1981年11月1日婚生一女兰某。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私有房屋归被告马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