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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干警。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楼X—2—80。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西区X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楼X—2—80。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1981年11月1日婚生一女兰某。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私有房屋归被告马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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