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海棠龙洲北路天安保险大厦。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湘H-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银城路由北往南行驶时,撞到原告王某佳士得湘H-3EX号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185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0时30分许,原告王某驾驶湘H-3EX号两轮摩托车搭乘汤勇、杨舜科沿银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医专路段左转弯时,与沿银城路由南往北行驶、被告张某驾驶的湘H-X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摩托车司机王某、乘客汤勇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益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3天,用去医药费23265.17元。2011年12月14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原告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2月10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构成拾级、拾级伤残,需二期治疗费5500元。
另查明,被告张某驾驶的湘H-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53936元,共计赔偿原告63936元,扣除先于执行的10000元,还应赔偿53936元;
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8938.63元;
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7452元(已赔偿100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上诉款项支付明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2874.63元,原告王某在赔偿款中得60326.63元,被告张某在赔偿款中得2548元。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被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静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