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被告侯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侯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新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