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县××。
被告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于××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于××、被告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X年X月X日生女蒋××,2009年8月3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虽有婚姻基础,但因双方经常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因小事互相猜疑,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与被告蒋××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6000元,双方各分一半;
三、婚生小孩蒋××由被告蒋××抚养成人,原告于××承担抚养费30000元,分六年支付,每年5000元,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
四、原告于××对小孩蒋××享有探视权,每年暑假期间可与原告共同生活;
五、蒋××18岁以后的学习等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六、原告于××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理智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