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任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照(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其位于周某县X镇X街X单元房屋一套交付任某所有,偿付申请人的债务。其余事项双方当事人已妥善处理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周某县X镇X单元房屋一套归任某所有。当事人持本裁定书在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
二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