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
被执行人:付x,男.
本院受理周xx申请执行付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后查明被执行人付x在周某县邮政储蓄哑柏支局有个人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申请人已实际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