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男。
被执行人:黄x,男.
本院受理刘x申请执行黄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72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6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部分权利,并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