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住道县××。
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原告胡××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