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新中意塑钢铝门窗有限公司(简称中意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汇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意公司与万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中意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全某实施完毕,万汇公司给付中意公司工程款345604.75元,质保金25213.5元,执行费5795元,中意公司亦表示在本次执行中撤回对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中意公司撤回对万汇公司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依法准许。
2、终结本院(2009)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刚
审判员张某
审判员胡崇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