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董某丙。
被执行人董某丁。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经济贸易局与董某丙、董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董某丙之妻马转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强制划拨了其名下存款4206元(含本金2087.89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