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苌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被告苌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缺乏思想沟通,且被告以各种理由常回娘家居住,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3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可以,不同意离婚,经常回娘家是因为原告打工在外,以后双方会过好。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经常打工在外,被告常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被告因原告经常外出打工而常回娘家居住,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苌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丙申
审判员赵某国
审判员张洁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