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融泽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XXX。
被告北京市龙鼎万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成某,经理。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为19584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58752元,材料进场3日内支付78336元,外遮阳材料进场后支付19584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安装的义务,尚欠货款58752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752元、滞纳金3916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北京市龙鼎万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地址进行了送达,但未找到被告,致本案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融泽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24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