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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某自由恋爱相识,199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被告高某某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2,00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22,0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三、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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