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某自由恋爱相识,199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被告高某某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2,00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22,0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三、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