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新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新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西湖大道X号延安路X号(耀江广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新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6日、收款人为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2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招行郑州郑东新区X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木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