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伟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1日,二被告借原告柒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利率为按月利率8.5‰计息,定于2010年7月18日还完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陈某乙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巧英与被告杨跃军离婚。
二、被告杨跃军赔偿原告王巧英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巧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龚新娜